第一篇: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
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
男方:
年月日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
年月日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名.现两人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如初的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此份离婚协议解除事实婚姻内容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解除事实婚姻(离婚).
2.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望权:
女儿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分担(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女方每年每月初日前将抚养费元,男方每月支付元.
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以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次探望孩子,同时提前通知女方, 女方每月次探望孩子,同时提前通知男方,时间不少于一天.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与方法.
因双方认识后除了有实事婚姻外,未有共同财产.
4.双方之间无共同债务.
二.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一切违约金用于抚养孩子的额外费用.双方都将此费用行进行公开.如果任何一方对此协议不再履行, 视不履行一方主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诉讼.
三.其他
1.协议自当日签定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的地方,由双方协商后共同签订补充协议.
……此处隐藏3600个字……,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三阶段:从2014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后至今。此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采取有条件的承认。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的、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2014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自2014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14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