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规范收、退费制度
为规范我园收费工作,杜绝违规收费行为,形成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提高社会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特制定幼儿园规范收费制度。
一、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物价局)审核批准的项目收费,收费前必先向上级部门备案、审批通过、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必须按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的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凡收取的各类费用(餐点费、生活用品费、体检费、课程配套标准材料费、课外活动费、各类保险费、保育教育费等),一律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后要及时出具电子发票。属服务性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
三、严格按照在园幼儿学籍数收费;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保育教育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对于不来园或来园不满半个月的幼儿,收取半个月的保育教育费,来园满半个月的幼儿,收取一个月的保育教育费;餐点费按每月实际工作日数收取,缺勤幼儿的餐点费按实际缺勤天数据实退还,当月结清;服务性代办项目收费每学期结算一次,学期结束向家长开具详细的代办费清单,并严格执行“多退少不补”的规定。
四、在每年的新生家长会上,做好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宣传工作。
五、严格按照市教委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实行收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