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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专业自我介绍

时间:2023-12-07 09:56:13
民商法专业自我介绍[此文共7323字]

第一篇:民商法专业求职的自我介绍

民商法专业的好范文如何在面试时做好一份自我介绍呢?下面就一起来欣赏以下一篇自我介绍范文,供参考:

我是一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专业的好范文,今年26岁,籍贯是xx。我本科毕业于湖南省湘潭大学法学院,现在是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专业研三的学生。经过7年的法学学习,我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良好的法学素养,现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在这7年中,我曾获得湘潭大学新生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两次丙等奖学金,三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以及新生奖学金。在学习的同时,我还积极参与学校的社团活动。我曾担任过湘潭大学法学院学习部部长,湘潭大学法律援助部副部长,华东政法大学勤工助学部副部长。这些社团活动,培养了我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另外,我还利用暑假和业余时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曾在上海仲裁委担任过办案秘书,在华东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担任过教师,在天闻律师事务所担任过律师助理,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从事过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加强了我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生活中,我是一个性格开朗,随和,比较容易亲近的人。我有很多朋友,我们之间建立了真挚的友谊。当困难来临时,我们一起想办法克服,当我们取得成绩时,我们一起分享成功的快乐。我爱好广泛,最喜欢的是体育运动,特别是跑步,我觉得跑步不仅能锻炼我的身体,还能减轻我的学习、工作压力,让心情变得更加愉悦。

当然,每个人都不是完 ……此处隐藏6900个字……(出租人)可以依照约定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驶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驶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出租人相对于出卖人,就是买受人。

2.不得任意变更买卖合同的义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凭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241条)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影响到其合同目的的实现。

3.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凭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凭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凭期限届至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违约时,也可以取回。

4.租凭物不符合租凭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凭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凭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凭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5.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凭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6.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凭物期间,租凭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46条)该条主要是指标的物瑕疵对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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