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履职问责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公司内控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司以前涉及违规处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追及效力的问题,从轻 参考纪律处分条例
本办法施行前,已做出处理决定的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办法。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如果行为发生时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而本办法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策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