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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报告制度

时间:2024-04-02 09:56:30
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报告制度[此文共779字]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公司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2020〕16号)。

(三)《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陕应急〔2020〕140号)(试行)。

(四)《招贤矿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

三、主题内容

(一)煤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对本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重大风险,并按规定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二)矿每月开展由总经理组织1次对各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排查;每月各专业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2次全面排查;各基层科区、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议进行报告。

(三)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议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本专业本月风险分级管控排查情况、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2.制定并报告根据每月生产工作计划,制定下月的风险管控重点。

3.对存在的重大风险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

(四)公司每月召开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议对检查中的发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并建档管理,对需要上报的重大风险及时向上级相关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五)安全监察部等业务职能部室对各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的职责,对不按规定报告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对不履行风险分级管控报告职责给予责任单位党政正职罚款100元/次,对公司分管领导按公司章程处理。

四、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招贤矿业安全监察部。

五、其他说明

本制度属于矿内部管理制度,条文若有与相关法规、规范、规程等相抵触的,参照相关法规、规范、规程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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