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集团公司在安全、高效的程序下运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集团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本人被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司法处罚、纪律处罚等任一情形)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据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给予工作人员 ……此处隐藏10904个字……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因变更而减轻处分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六条 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第五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集团公司纪委核实,报党委批准,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处分的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申请,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对受处分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
(二)将报告及建议提交集团公司纪委会议研究,并报党委批准,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将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职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级、降薪留岗及以上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已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工会讨论并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完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现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