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宣传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宣传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作需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及广告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纪念品,以及企业制作的宣传牌匾、宣传栏、会标横幅、宣传画册、电视专题片,冲洗照片,发生的宣传稿费、参加产品展示以宣传公司产品等。不包括为安全宣传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的新闻宣传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宣传部门为宣传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作为年度内宣传费使用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使用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使用宣传费时,由各部门、各单位向宣传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依次由宣传部门、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同意后,进行支付使用。
第五条 费用的报销按照“谁经办、谁报销”的原则进行,签字审批流程为:经办人—部门、单位负责人—宣传部门备案—宣传部门、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
第六条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发生预算外费用的,需履行以下程序:由各部门、各单位向宣传部门提出费用需求申请;宣传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核实同意,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使用;超出使用范围或年度预算,由宣传部门向公司提出请示,按照公司批示落实。
第七条 宣传部门每年对宣传费的预算和使用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发现偏差、改进管理、加强控制。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企业宣传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有企业宣传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神地党群〔2013〕6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