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某人民检察院:
云南某律师事务所2021年1月6日接受王某母亲夏某某的委托,指派某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于1月6日下午会见了王某,通过王某的案情陈述,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办案机关予以采纳,并对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做出不批捕处理。
一、关于案件事实
2020年11月某天(王某不能记清准确日期),王某与葛某某、陈某受徐某的邀请到凤霞路凤凰美食城吃宵夜,因吃宵夜的时间还早,就准备到怡时光酒吧喝点酒才吃宵夜,正要进门的时候,看见一帮人在怡时光门口抓扯,王某被其中一人(案发后得知是张某某)撞到,王某扶了一把,并对张某某说“老哥,少喝点”,并转身准备走进怡时光酒吧,这时被另一个人叫住(案发后得知是林某某)叫住说“该是不得”问要“咋个整”,在对话过程中即被林某某与其他同伴一起围殴,与王某同行的葛某某、陈某见王某被打,即上前劝架和帮忙,在劝架和帮忙的过程中被张某某、林某某的同伴10余人围殴。殴打结束后,王某等人及时报警,并到南城派出所配合调查。在配合过程中,张某某等人也到南城派出所配合调查。事发几天后,张某某等人找到王某等人,主动提出赔偿王某、葛某某、陈某三人4万元,希望得到谅解,并在当天向葛某某微信转账2万元。自案发到2021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前,王某、葛某某、陈某多次到南城派出所,要求处理本案。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
1、王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现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以下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通过王某陈述的案情,王某在本案中不具备上述情节的任何一种。
2、王某三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三人与张某某、林某某等人事前并不认识,也不是因为王某等人的原因引发斗殴,对林某某等人突然实施的殴打进行还手,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王某对纠纷的引发无过错,王某还手及与张某某等人互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请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做不批铺处理。
辩护人:
2021年1月14日